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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4-06-26 09: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硬措施 责任 主体 任务 清单

  《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

  一、矿山企业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3.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4.矿山企业要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5.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矿山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7.矿山企业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从业经历满足要求。

  8.矿山企业“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

  9.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及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10.矿山企业严禁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11.矿山企业不得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12.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要严格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13.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要进行智能化改造。

  14.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

  15.矿山企业要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

  3.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灵活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处理手段,严厉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5.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执法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6.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涉险事故以及高值超限的煤矿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允许其恢复生产。

  8.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乱象。

  9.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10.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11.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准入管理,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12.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不得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

  13.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

  14.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强化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15.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

  三、地方政府

  1.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地方政府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地方政府要推进矿山重大灾害治理,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4.地方政府要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5.地方政府要提高办矿门槛,进一步提高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6.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掌握矿山真实状况,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各省级局要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各省级局要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问责。

  3.各省级局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灵活采取“四不两直”等多种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处理手段,严厉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各省级局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5.各省级局要针对执法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矿山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6.各省级局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7.各省级局要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8.各省级局要层层压实责任,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压力传递到基层末梢。

  9.各省级局要当好矿山安全“吹哨人”,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

  10.各省级局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煤矿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的,要及时介入“督政”。

  11.各省级局要树立“督政”权威,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12.各省级局要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

  13.各省级局要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强化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14.各省级局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15.各省级局要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

  五、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2.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发现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的,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发现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3.灾害治理不到位。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要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要督促其进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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