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2、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3、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4、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5、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6、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7、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8、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9、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0、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11、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2、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
13、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14、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
15、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16、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17、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18、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
19、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20、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21、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22、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23、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24、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25、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26、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27、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28、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2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
3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
31、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32、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
33、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34、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5、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
37、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8、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39、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40、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41、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42、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
43、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 “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
44、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5、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46、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47、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
48、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49、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50、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1、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52、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3、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4、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55、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56、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57、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
58、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60、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61、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62、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6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6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6、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
67、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
68、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69、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70、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71、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
72、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73、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 “(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74、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
75、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76、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77、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8、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79、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80、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81、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82、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83、各地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84、各地要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85、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
86、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87、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88、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 )、(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
89、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90、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91、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92、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93、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94、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
95、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96、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97、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98、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99、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100、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101、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102、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103、 “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104、“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105、“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106、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107、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108、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109、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110、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111、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112、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113、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114、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115、凡是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
11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 “吹哨人”),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切实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
118、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 “督政”)。
119、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20、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 “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121、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
122、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123、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124、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125、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126、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简答题
1、请简述《两办意见》规定的推进矿山转型升级的措施是什么?(写出标题即可)
答:1.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3.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4.加快矿山升级改造;5.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2、请简述《八项硬措施》规定的8条措施是什么?(写出标题即可)
答:1.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2.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3.重拳出击“打非治违”;4.强化重大灾害治理;5.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6.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7. 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8.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3、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意见》加快矿山升级改造中,地下矿山应建立那些系统?
答: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5、请简述《意见》中严格矿山准入有哪些内容?(写出标题即可)
答:1.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2.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3.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6、《意见》中针对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7、地下矿山企业应如何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答: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8、如何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
答: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
9、如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写出标题即可)
答:1.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3.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0、《意见》中针对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有哪些内容?
答: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11、 “三管三必须”内容?
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2、《意见》中针对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事怎么规定的?
答: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如何加强停工停产整改矿山的管控?
答: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
14、矿山企业应完善井下避灾系统建设,六大避灾系统是指什么?
答: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广播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避难硐室。
15、《意见》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16、《硬措施》中针对“五职”矿长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17、《硬措施》中针对“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18、《硬措施》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对从业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19、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应采用什么方法进行?
答: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20、《硬措施》重拳出击“打非治违”中,矿山企业存在哪种情形需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答: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21、通过哪些措施对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进行监管?
答: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
22、各地如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答: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23、矿山企业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答: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24、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答:1.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2.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3.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4.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
25、如何防范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答: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