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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25”一般水害事故案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4-09-04 12:1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新疆哈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水害

  2024年4月25日17时49分许,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南湖七矿)11702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水害事故,1人遇难、1人涉险。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大南湖七矿位于新疆哈密市南部40km处,行政区划隶属哈密市伊州区大红柳峡乡。矿井是中煤集团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央企业。矿井为正常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0万吨/年。矿井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矿井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类型。井田含煤29层,自上而下顺序编号,可采煤层18层。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工艺为综采或综放,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井下布置有11702综放工作面、11601综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

  二、事故直接原因

  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止工作面溃浆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制止人员进入下端头危险区域内作业,支架后部泥砂浆因顶板垮落挤压溃入端头支架内,将作业人员掩埋致死。

  三、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重生产,轻安全。一是冒险作业。4月5日至6日,11702综放工作面发生溃水溃泥砂后,煤矿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继续冒险作业,至事故发生时推进3.2m。二是抢产量,赶任务。未按《11702综放工作面采煤作业规程》规定在周期来压区域采取控制采高等措施,进行放顶煤作业。三是2024年4月5日至6日、24日,11702综放工作面发生溃水溃泥砂重大事故隐患,煤矿未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2.煤矿水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一是对工作面溃泥砂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不到位。未根据凹陷构造区域易积水,工作面顶板岩石遇水易泥砂化,工作面周期来压顶板易垮冒等情况,认真开展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止泥砂浆溃入工作面的措施。二是管理人员未及时提醒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存在溃泥砂危险的区域作业。三是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浮于表面。煤矿于4月15日、24日开展了两次水害隐患大检查,未排查出工作面存在溃泥砂的风险。

  3.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漏管失控。一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11702综放工作面过凹陷构造区安全技术措施。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深入。4月5日至6日,11702综放工作面工作面发生涌水溃砂现象,水文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煤矿未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探明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三是4月份水害分析预测预报虽指出11702综放工作面将进入凹陷构造最低点,易形成积水区,但未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4.煤矿防治水专业力量薄弱。煤矿为水文复杂矿井,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地质技术人员配备不齐不强。防治水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水文地质工作理解不深、认知程度不高。

  5.新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不严不细。2024年对大南湖七矿开展25次检查,未发现工作面存在溃泥砂的风险;对大南湖七矿治理11702综放工作面溃泥砂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及时制止煤矿冒险推进行为;未督促大南湖七矿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11702综放工作面溃泥砂重大事故隐患。

  四、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依法对事故煤矿给予罚款、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新疆公司向上级公司作出书面检查。依法对1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中9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其中1名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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