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参与制定、修订(编)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审查科室、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矿总工程师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参与制定矿井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协助科长组织制定矿井采掘计划和制度,检查指导科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
5.协助科长组织编制矿井安全生产中长期(不少于5年)规划、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并督促落实。
6.协助科长组织审查矿井生产布局等系统的调整方案和灾后恢复生产等重大方案。参与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7.协助科长审查全矿井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参与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煤矿火灾、煤矿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9.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0.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水害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11.参与落实全矿支护材料的抽检、送检及巷道支护设计工作,并对支护设计进行优化。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2.协助科长组织人员参与作业规程、措施编制的现场调研及作业规程和技术安全措施的会审及复审工作,提出编制及审查意见。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3.参与制定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方案、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协助科长组织制定本科室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23.参与事故和灾害处理、抢险救援。
责任追究
按照总则第六条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